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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用能单位自己或委托从事能源审计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和标准,对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的活动。能源审计是审计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它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是一种加强企业能源科学管理和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具有很强的监督与管理作用。能源审计类型
能源审计分为三种类型
初步审计
初步能源审计的对象比较简单,花费时间较短,通常只做初步能源审计。这种审计的要求比较简单,只是通过对现场和现有历史统计资料的了解,对能源使用情况仅作一般性的调查所花费的时间也比较短,一般为1-3天,其主要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用能单位的主要建筑物情况、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管网系统、照明系统、用水系统、以及其他用能设备情况进行调查,掌握用能单位的总体基本情况。
二、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进行调查,了解用能单位的主要节能管理措施,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三、是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数据的审计分析,重点是主要耗能设备与系统的能耗指标的分析(如供暖、空调、供配电、给排水等),若发现数据不合理,就需要在全面审计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取得较为可靠的基本数据,便于进一步分析查找设备运转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初步能源审计一方面可以找出明显的节能潜力以及在短期内就可以提高能源效率的简单措施同时,也为下一步全面能源审计奠定基础。
全面审计
对用能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与评价,需要进行详细的能源审计。这就需要用能单位有比较健全的计量设施,或者在全面审计前安装必要的计量表,全面地采集企业的用能数据,必要时还需进行用能设备的测试工作,以补充一些缺少计量的重要数据,进行用能单位的能源实物量平衡,对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进行节能分析,寻找可行的节能项目,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环境评价。
专项审计
对初步审计中发现的重点能耗环节,针对性的进行的能源审计称为专项能源审计。在初步能源审计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对该方面或系统进行封闭的测试计算和审计分析,查找出具体的浪费原因,提出具体的节能技改项目和措施,并对其进行定量的经济技术评价分析,也可称为专项能源审计。无论开展上述那种类型的能源审计,均要求能源审计小组应由熟悉节能法律标准、节能监测相关知识、财会、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否则能源审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能源审计的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审计作用
(1)能源审计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 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统一,提高用能单位的市场竞争力,是用能单位发展的根本要求和最终归宿。开展能源审计可以使用能单位及时分析掌握本单位能源管理水平及用能状况,排查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节能潜力,寻找节能方向。能源审计的本质就在于实现能源消耗的降低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开展能源审计可以为用能单位带来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效益,从而实现“节能、降耗、增效”的目的。(2)能源审计有利于加强能源管理,使节能管理向规范化和科学化转变。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够使管理层准确合理地分析评价用能单位本身的能源利用状况和水平,用以指导日常的节能管理,以实现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能源的合理配置使用,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地发展。(3)能源审计有利于促进能源管理的信息化,减少能源管理的工作量。对于用能单位来说能源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能源审计可以准确反映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统计情况,保证用能单位有目的的采取措施,用计算机开发适用于本企业的能源管理系统,减轻人工管理工作量,降低管理成本。
节能评估、节能报告与节能审查

节能评估
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节能报告
是指在项目节能评估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或企业根据节能评估结果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4号令)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并提交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 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 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 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 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节能审查
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节能审查机关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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